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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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被私自调取
老人将前女婿告上法庭
一份病历,是用来记录治疗方案,还是作为离婚诉讼证据?医院直接提供,前女婿直接拿走,老人的隐私谁来保护?
王某、徐某曾系夫妻,老徐系女方徐某之父。2022年,王某前往某医院调取了老徐在该医院治疗心脏病的住院病历资料,后将调取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之一,在其与徐某离婚诉讼中提交。老徐认为,王某未经过他本人同意或授权,某医院就向王某提供了其病历资料。因此,王某、某医院均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医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及律师费。
经查,王某、某医院均承认,王某调取老徐病历资料时仅提供了王某本人的身份证,未提供老徐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王某表示,其调取老徐病历资料,系为向专家咨询治疗方案,但王某对此说法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未征得原告老徐同意或授权,就前往案涉医院调取老徐的病历材料;案涉医院也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违规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历材料,二者均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故法院判决:王某、案涉医院就侵害老徐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向老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王某、案涉医院共同赔偿老徐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老徐的病历资料涉及老徐本人的生理健康,既属于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也属于老徐的私密信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隐私权规定的保护。处理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单独同意;而隐私权作为绝对权,只要老徐没有言明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任何人均无权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其隐私。因此,直接调取老徐的病历资料的行为,可以认定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