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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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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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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接外孙遭遇交通事故

  姥姥下班途中接外孙放学,不料回家时遭遇了交通事故,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表示,不符合上下班目的,不算!并一路上诉至中院,结果如何?

  事件经过

  53岁的胡女士是天津蓟州区某单位的环卫工人,平时她下班后经常驾驶三轮摩托车接外孙放学。某日,胡女士下班后接上外孙,在回家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负次要责任。

  经检查,交通事故导致胡女士胳膊及胸骨骨折、头皮擦伤。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就向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根据胡女士的工作地点、孩子学校位置及居住地综合考虑,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蓟州法院一审认为:胡女士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向天津一中院提出上诉。

  用人单位认为: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及子女的居住地,这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胡女士在接孩子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超越了下班回家的终点,也不是上下班目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胡女士接外孙放学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者是生产力的核心力量

  法官提醒,劳动者是生产力的核心力量,妥善化解工伤认定纠纷关系到伤亡职工的个人利益,更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意义深远。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综合浙工之家、天津高法、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