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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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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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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房里住了16年
百岁老人被要求腾房

  2008年,家住温州市鹿城区的103岁老人季阿公的房产拆迁,几经辗转后,于2013年搬入由拆迁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也就是案涉房屋。

  2017年3月10日,为解决季阿公的拆迁安置过渡遗留问题,某投资公司出面与季阿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季阿公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合同期届满的次日前,季阿公应腾空并退还租赁房产,否则将按租金的两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另外,合同约定由拆迁单位从季阿公的拆迁过渡费中直接提取,代季阿公向出租人支付应缴租金。

  租赁合同订立后,季阿公未以现金方式向投资公司缴纳租金,投资公司亦未主张。直到去年,一封《腾退通知书》送到了季阿公家中。去年12月,投资公司一纸诉状要求季阿公腾空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和违约金30万元。

  经过合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出租人和拆迁单位同属于某集团公司,具有一定关联。如贸然中止租赁合同并腾空,有悖合同签订目的,也违背关爱老年人的公序良俗。而对作为被拆迁人且又系超高龄老人的季阿公居住权益的保护力度,应当高于作为出租人的某投资公司收取租金的合同权益。

  同时,由于合同明确约定由拆迁单位预支季阿公的拆迁过渡费用于支付租金,在拆迁单位未曾与季阿公结算过拆迁过渡费的情况下,要求季阿公支付拖欠的租金于约不符。出租人主张的租金等费用,应待季阿公得到妥善拆迁安置后一并结算为宜。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宣判后,为帮助季阿公得到妥善的拆迁安置,法院又随即组织投资公司、季阿公方、拆迁单位三方调解促和。目前,拆迁安置单位已联系老人选定安置房源,待办理结算后即可交付入住。

  据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