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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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搭子”去世留下巨额遗产
现任同居者与家属争夺遗产
“搭伴养老”20多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共同生活、经营事业。说好的白头偕老,另一方却先走一步,留下一笔巨额遗产,这该怎么分配?
老人生前未立遗嘱
现任同居者与女儿争夺遗产
上世纪90年代初,离婚后的白大爷由外省某市迁至广州开设了一家私人诊所,女儿阿英则一直跟随前妻在外省某市生活。后来,白大爷在广州认识了邵阿姨,二人交往后产生感情并同居生活,共同经营诊所。但一直未登记结婚,也未生育子女。
2021年9月,白大爷病重,与邵阿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广州市天河区某2处商铺、1个车库以及外省某市某处住宅登记为白大爷所有;广州市天河区某3间商铺和1处住宅登记为邵阿姨所有。
2021年10月,白大爷因病去世。因白大爷生前未立遗嘱,邵阿姨与白大爷的女儿阿英就白大爷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邵阿姨认为其与白大爷之间构成事实婚姻,有权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遂将阿英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对白大爷的不动产财产及现金存款362万余元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先析出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邵阿姨与阿英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
阿英则不认可邵阿姨与白大爷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她认为尽管邵阿姨长期照顾白大爷,但邵阿姨名下已经有大量资产,其多年付出已经得到充分补偿,且白大爷去世后,邵阿姨利用其保管被继承人银行卡的便利,分多次转出资金约168万元。因此,阿英认为邵阿姨不应再争夺遗产。
原告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 可酌情分得遗产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非婚同居当事人因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虽然如此,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以双方存在扶养关系为由提出酌分遗产请求权。
本案中,邵阿姨与被继承人白大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逾20年,生活上照顾被继承人,事业上与被继承人共同经营私人诊所。白大爷的女儿阿英定居外地,绝大部分时间仅由邵阿姨陪伴被继承人左右。在被继承人晚年病重之际,还履行照顾之责,处理其后事。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情感上,邵阿姨与被继承人均已形成20余年相互扶养的关系,依照前述法律规定,邵阿姨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仍可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酌分比例方面,《夫妻财产协议》反映,邵阿姨名下已有一定数量的不动产,因此在确定邵阿姨分配遗产比例上,应基于公平原则,考虑邵阿姨已拥有若干财产这一因素。而邵阿姨在控制被继承人账户的情况下,未能对大额支取资金作出合理解释,故应调低其现金分配的比例。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对白大爷名下的不动产,由邵阿姨分得30%的份额,阿英继承70%的份额;对白大爷名下的现金资产,由邵阿姨分得25%的份额,阿英继承75%的份额。
法官:“搭伴养老”应提前签订相关协议
法官提醒,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容易发生权益侵害的情形。老年人的同居关系更为脆弱,一方离世,还可能牵涉到双方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容易产生财产分配及遗产继承纠纷。那么,如何降低“搭伴养老”的法律风险?
法官建议:一是提前签订财产归属协议,明确双方财产的归属;二是必要时提前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三是为保障后去世一方有稳定居所,可以在不改变房产权属、不发生遗赠的前提下设立居住权;四是在保障好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双方均与对方子女建立友善的沟通关系。
家庭和谐稳定是每个人最朴素的愿望,是每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前提,切莫因财产争议导致亲友反目、沦为陌路!只有各方相互尊重对方合法权利和现实需要,早日达成共识,和谐相处,老年人才能享受到更为美满、和谐的晚年生活。
据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