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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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老人因褥疮病亡
护工和家属谁来担责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70岁高龄的独居瘫痪老人因大面积褥疮住院后病亡,亲属和护工谁该为此担责?
家住金山的王女士是独生女,母亲早逝,父亲去年由于脑梗留下后遗症,瘫痪在床无法动弹。王女士为父亲聘请了住家护工,但该护工不属于相关组织,而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护理工作。
之后王女士忙于工作,一般只有周末才回家。2022年3月,护工给王女士打电话告知老人长了褥疮,要求王女士购买药物。王女士多次以外卖形式购买了纱布、碘伏、云南白药等药物,由护工在家为老人护理褥疮。
9月,王女士出差期间突然接到护工电话,称其父亲高烧不退,经医院诊断为肺炎、细菌性感染(全身大面积褥疮)、低钾血症等,情况危急。
送医后,因老人患有多种疾病,3个月后去世。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护工告上法庭,认为护工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职,没有为其父亲按时翻身,导致父亲全身长满褥疮,且饮食未保障营养,导致老人患有低蛋白血症,依法应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5万余元。
护工辩称,双方没有约定需要为老人翻身,原告王女士作为女儿,也有照顾老人的义务。自己已经告知老人长褥疮,但是原告没有带其去医院治疗,后来原告出差久未回家,老人的褥疮因为没有及时治疗才越来越严重。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未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对于护理项目没有约定。本案中,被告作为护理人员,应当提供符合独居瘫痪老人身体状况的护理服务。大面积褥疮并非一朝一夕形成,被告明知老人亲属不在身边却未及时送医,也未通知其亲属尽早送医,可以认定未充分履行护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护工对王女士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担30%的损失。 据《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