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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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主家及同席人员是否需承担责任?
参加同村朋友的宴席,驾车回家发生车祸死亡,亲属起诉宴席主办人以及同席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会怎么判?
喜宴回家途中遭车祸身亡
2023年2月5日,陈某在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家中摆流水席庆祝新居入住,当天有多名亲友、同村村民赴宴祝贺。当日上午九时多,徐某以及邓某、何某、蒋某等客人陆续来吃早席,期间未饮酒,其中何某在吃完早席后便回家。中午正席时,陈某设席十余桌宴请宾客。陈某因忙着招呼客人并未入席,仅使用一次性杯纸杯向每桌宾客敬酒致谢。
当日下午1时多,徐某吃完饭便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在回家路上,徐某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驾驶距离,与一辆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于2023年2月6日死亡。徐某家属在2023年2月6日与机动车一方达成赔偿协议,故而未对徐某进行酒精检验测试,也未做尸体解剖检验。
徐某家属认为,陈某作为宴席的主办人,邓某、何某、蒋某作为同席宾客,负有对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陈某等人的疏忽,未尽其相关义务,导致徐某酒后回家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平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27984元。
判决:
四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徐某系因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某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时,存在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情形。第二,虽然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参加了被告陈某家的新居喜酒宴,但被告陈某作为流水席主办方,仅需要尽到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且陈某仅在开席期间向每桌宾客礼节性敬酒,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第三,邓某、何某、蒋某等人均是陈某宴请的客人,与徐某彼此并无深厚交情。本案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邓某、何某、蒋某等人对徐某实施了劝酒、灌酒等行为,故不能认定对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平桂区法院认为陈某、邓某、何某、蒋某等四人对于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
文明饮酒 切勿贪杯 珍爱生命
如今大家对美好生活向往,各种宴请、聚餐场合都离不开酒,大家喜欢把酒言欢,但需要注意的是应“文明设宴,拒绝劝酒”。如果宴席主办者或同桌宾客存在强迫性劝酒或灌酒,明知他人因身体状况不能饮酒而劝其饮酒,未将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护送,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行为,发生伤害或事故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参宴者,也应尽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高度注意义务,珍爱生命,对自己、对他人、对家人负责。 据平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