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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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
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潮新闻记者 全琳珉
通讯员 市闻
3月13日,浙江省消保委联合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教育、医疗、家电、旅游、健身、保健、预付式消费、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行业和领域。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敦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风险、文明理性消费。
案例 1
国美“暴富”引发群诉 消保委支持消费者
2023年初,舟山市定海区消保委陆续接到20余名消费者关于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预收货款逾期不发货、不退款等相关投诉。经调查,定海区消保委支持消费者对该公司提起集体诉讼。一审判决28名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被告返还264296.79元,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
案例 2
非法接种HPV疫苗 违法接种者被惩戒
2021年,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中间人支付九价HPV疫苗款共7500元后,被引导至某医院导医胡某处接种,投诉人认为胡某缺乏接种资质,要求全额退款。经调查,胡某不符合条件擅自为他人接种九价HPV疫苗共85人次,卫健局依法对胡某作出警告并没收疫苗39盒,没收违法所得10540元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3
依托培训监管平台 守护消费者钱袋子
2023年6月,某全国连锁机器人编程培训机构因疫情影响,在浙江省的7家分支机构陆续关停。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会同属地“双减”工作专班第一时间响应,做好家长及从业人员的维稳工作,着手办理机构学生未销课程的退费、换课等相关事宜,切实地维护了学生家长的根本利益。
案例 4
买到假“阿玛尼”手表瓶珠宝店“退一赔三”
2022年,消费者谢某向宁波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凤山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其支付2457元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款“阿玛尼”手表,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假货。调查发现,另有8名消费者遭遇同样经历,众人要求该珠宝店“退一赔三”,遭到拒绝。余姚市消保委委托律师作为9位消费者的代理人,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珠宝店销售行为存在欺诈,要求向9位消费者退货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02996元。
案例 5
农贸市场预付卡纠纷涉及万余人 妥善处置
2022年初,温州市瓯海区某农贸市场运营方向消费者实行“充值1000元送500元”的促销引流活动,吸引大量消费者参加充值,累计金额5930.48万元。2022年11月底,社会开始传言该农贸市场老板跑路,瓯海区消保委研判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2023年,区委政法委牵头制定分批逐步退卡方案,区消保委和区市场监管局经过不懈努力,该起预付卡消费“暴雷”事件在10月基本完成消费者本金退还工作,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400余万元,最大限度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案例 6
老年保健品套路多 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郑某向衢州江山市消保委虎山分会投诉称,其于2022年向江山市某健康咨询服务部交付6万余元现金,申请加入会员,商家承诺每月有1920元现金返还。未料一个月后,店主称须介绍新顾客入会才能继续返现,并拒绝退还余款。2023年3月,江山市消保委虎山分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组织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扣除已购货款后退还余款共计39285元。
案例 7
景区儿童免票规则引纠纷 文旅协助维权
2023年4月,金华市磐安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接到消费者贡某投诉称,某景区游售票处标明小孩未满六周岁或身高1.2米以下免票,其小孩身高超1.2米但还未满年龄,景区却要求补票。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知,由于贡某购票时未能提供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无法判断其小孩年龄。经协调,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景区返还其小孩的门票费用。
案例 8
跨省维权 惩戒网络引流非法医疗美容
2023年1月,嘉兴平湖市卫健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网络平台低价引流广告到某美容店接受医疗美容,因效果不好协商退款未果。案发后,该店搬空停止营业。在当地公安、检察院和厦门卫健部门协查下,查明是厦门某公司借用他人身份证在平湖开店,并雇佣多名无医师资格美容师。经督促,该公司向8名纠纷顾客退款8万余元,并获得没收器械、没收退赔后违法所得3.7万余元和罚款11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 9
健身房关店退费难 浙版《消法》提供维权支撑
2023年,衢州市商务局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某健身房停止经营,不退还健身卡内余额等问题。经调查,该健身房共有100余名会员余额未退,共计50余万元。对此,商务部门耐心向商家科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关于预付式消费的具体规定,该健身房最终同意将所有会员客户作退款处理,截至目前共退还会员费54.43万元。
案例 10
文身导致从军被拒 未成年人消费亟待关注
台州市三门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汤某投诉称,其小孩于2022年7月在三门县某文身店进行文身,文身时未满18周岁。该文身导致其小孩2023年参加服兵役被拒。汤某认为商家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给未成年人文身造成其无法从军,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工作人员调查,汤某小孩文身时是17周岁,但仍在学校读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诉方赔偿投诉人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