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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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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报

日期: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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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旬老人再婚
欲收回赠同事的房产

  王阿公出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早年与妻子离异,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多年来独自一人生活。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刘家夫妇与王阿公既是同事又是晚辈,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

  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他在遗嘱中写道:“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帮我度过伤病痛,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

  次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提出愿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其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

  当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至刘家人名下。一直以来,王阿公从未向刘家人提出支付房款,刘家人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王阿公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2019年6月,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期间王阿公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分别撤诉和被法院驳回。

  2022年8月,王阿公再次以刘家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而刘家人则表示,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起诉后,王阿公将他们微信拉黑、拒绝登门看望,但他们仍坚持履行赡养义务,发短信关怀老人。

  经查,原告王阿公系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被告虽未签字,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原告因其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王阿公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