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2026年4月23日,新浦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厂房南侧室外走廊的环保设备旁一名工人吴某正在使用电焊机进行作业,经系统查询,该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对慈溪市某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2026年4月13日,龙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厂房南侧组装车间员工陈某正在使用电焊机对模具进行加固焊接作业,经系统查询,该名员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宁波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2026年5月15日,周巷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余姚市某门窗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车间的员工宫某某正在进行电焊操作,其自述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经系统查询该人未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余姚市某门窗厂罚款人民币1.5万元2026年5月13日,龙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镇海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厂区红打车间的员工李某使用电焊对冲压设备进行修补,但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后经执法人员系统查询,李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宁波市镇海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