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26年1月26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周巷镇派出所和周巷镇应消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厂租用的一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分散机、磨浆机、碾磨机等设备生产油漆,但未对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对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厂罚款人民币5.2万元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025年12月25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油漆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排风装置,照明灯具及电气线路未防爆;调漆间内排风装置及部分电气线路未防爆;喷漆房内部分电气线路未防爆;烘干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气瓶存储仓库内乙炔和氧气气瓶同库储存,未设置氧气浓度探测报警器,部分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内硫酸和氢氧化钠同库储存;2台使用天然气的燃烧机的燃气管道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铝合金车间内4台电焊机未接地线,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026年3月9日下午,新浦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厂房一楼注塑车间一台钻床的传动带未设置防护罩,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宁波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