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取得经营方式为批发无仓储票据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08月份开始在慈溪市龙山镇某物流园西北侧一租用的内置于集装箱的储罐内存放柴油(许可范围内)用于销售,且柴油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排风装置,电气线路未防爆,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对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5年12月8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周巷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对慈溪市某涂料厂实施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正丁醇100公斤,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存放场所未采取防溢流散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和排风措施,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涂料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5年12月24日上午,龙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车间使用丙烷气体进行加热,但有一瓶50公斤的丙烷气体随意放置,未放置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周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强制排风设施;喷涂线有使用喷塑工艺,企业提供的粉尘检测报告显示所涉及的塑粉均为可燃爆性粉尘,车间的电气线路未防爆,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宁波某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2025年12月24日上午,逍林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鞋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一楼到二楼楼梯堆放货物、二楼西边车间(制鞋场所)内部通道堵塞、二楼到三楼楼梯堆放货物堵塞安全通道、三楼西边仓库内部通道堵塞,均处于占用状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鞋厂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