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2025年9月30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租用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取得经营方式为票据贸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属许可范围内),用于销售,且储存场所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防爆机械排风装置,照明灯具及线路未防爆,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对慈溪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万元占用、封堵车间出口2025年11月26日,桥头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鞋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一楼车间东侧出口因设置工位被封堵、二楼车间东侧出口因堆放货物被占用,均未保持畅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鞋厂罚款人民币2.5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2025年11月26日,附海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人员胡某某未能提供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对宁波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