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5年6月11日下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供气间储存使用乙炔气瓶,且该场所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设置排风装置、未设置除静电装置、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未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等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宁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5年5月30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区车间存放用于制冷的危险化学品制冷剂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静电消除装置,无防倾倒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宁波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业2025年8月6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一号线生产车间进行生产安全检查,发现该车间两名员工林某和蒲某正使用热切割机从事热切割作业,但两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对宁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台账2025年6月5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赵某某经营的五金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有一处冷却水池,虽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张贴了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但未能提供2024年和2025年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对赵某某罚款人民币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