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5年6月19日下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2楼南侧有危险化学品PP水和聚氨酯固化剂,现场未安装有毒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排风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宁波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2025年5月9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楼梯口堆放杂物,未保持通畅,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王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7万元对王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生产经营场所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025年7月3日,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空场地摆放有热切割设备,主要用于切割旧设备,操作人员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对宁波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2025年6月11日下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电器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2024年度以来的应急消防演练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对宁波某电器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