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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2025年安全生产曝光台(八)

日期: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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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城事·广告       上一篇    下一篇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2025年4月28日下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内一部钢梯未安装安全防护栏,不符合国家标准;厂房内一共设有西南、西北、东北三部疏散楼梯,其中东北方向的一部疏散楼梯摆放货物,未保持畅通。陈某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陈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和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2025年6月17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该企业二楼软包车间、仓库共有两处出口,其中一处出口被杂物占用;三楼调漆间、喷涂车间可燃气体报警设备关闭、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徐某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对浙江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徐某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未定期组织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025年5月26日,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某服装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定期组织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对慈溪某服装厂罚款人民币2万元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5年6月6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金属热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热处理车间内存放50公斤液化气罐,2罐未设置排风装置、静电消除装置、照明灯具及电气线路未防爆,不符合国家标准;热处理车间两处共摆放四桶甲醇,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排风装置、静电消除装置、照明灯具及电气线路未防爆,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金属热处理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