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私自购买手机 家长要求商家退货遭拒
日期:06-13
本报讯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的消费投诉。
“这小孩真的快要气死我了。”近日,胜山市场监管所收到了一起投诉,投诉人情绪激动地表示他的孩子在读小学,最近白天上课心不在焉,老是打瞌睡,后来发现其自行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并且沉迷游戏。经过详细了解,家长发现是孩子私自用现金在手机店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从而引发了后续的连锁反应。
“商家直接把智能手机销售给未成年人,这样我是不认可的,向店里要求退手机,遭到了拒绝。”交流中,孩子家长向工作人员表达了诉求。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商家,发现投诉人的孩子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下购买手机,手机买卖合同属于无效。随后,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商家也承认了错误,表示今后会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与投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这次投诉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在监护人不知情下私自购买贵重物品引发的消费纠纷。”胜山市场监管所副所长叶佳杰表示,小孩私自用现金购买智能手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购买手机的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属于行为无效,商家应予退货。但智能手机已经激活,已造成一定的价值损失,且孩子能够私自挪用家中的大量现金,父母也应当负一定责任。
最后,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同意新手机折旧100元,商家将剩余的钱退还给投诉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平时要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行为,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责任和义务,注意审核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关注商品的年龄适用警告事项,肩负起作为社会层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全媒体记者 戎志虎
通讯员 朱灵艳 叶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