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措施2025年2月12日下午,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文具厂的调墨车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调墨车间内储存有甲醇酒精和乙醇酒精,且该车间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设置除静电装置、电气线路及照明灯具未防爆、未安装排风装置、未张贴危险化学品周知卡等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文具厂罚款人民币4万元电焊动火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内部审签手续、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向职工通报隐患内容2025年2月24日,应急消防管理站的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热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动火作业(电焊作业)时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未进行内部审签手续;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电器控制箱缺少防护面板、未设置警示标志等一般安全隐患)。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慈溪市某热处理厂罚款人民币3.5万元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2025年2月14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子配件厂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1楼有操作人员12人,其西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未保持通畅,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杨某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电子配件厂罚款人民币2.7万元对杨某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025年2月28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砖瓦厂涉嫌从业人员无证从事焊接作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砖瓦厂将环保改造项目发包给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中2名员工正站在高约5m处脚手架上进行焊接作业,但只提供了1个人有效的焊接和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对山东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