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措施2025年01月14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群租厂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区南侧第一幢和第二幢楼之间钢棚下有一个危化品存放场所,里面存放乙酸乙酯、成品油漆和乙二醇丁醚等危化品,经营者李某某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排风设备,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李某某罚款人民币3.1万元疏散通道、出口被占用、封堵2024年12月26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汽车风叶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一楼注塑车间内的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封堵;一楼注塑车间北侧出口被货物占用、封堵。傅某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宁波某汽车风叶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6万元对傅某某罚款人民币0.4万元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24年11月15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厂房4楼东南和5楼西侧安全出口堵塞,5楼通道上堆放杂物,影响人员疏散;未提供负责人黄某某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某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7万元对黄某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2月16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其调漆间内暂存稀释剂和油性油漆。调漆间与2间喷漆室内均未张贴危化品安全周知卡等安全警示标志;调漆间内1台电子秤为非防爆型,位于四楼中段的1号喷漆室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宁波某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