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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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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2025年安全生产曝光台(一)

日期: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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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1月13日,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会同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喷漆车间(六楼)与仓库(最东边钢棚内)进行核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存放有每桶180公斤的油漆(水性烤漆,闪点:-3℃)和UV固化涂料(闪点:-4℃)共12桶。1处油漆中转仓库现场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六楼的2处喷漆车间和1处油漆中转仓库(最东边钢棚内)均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等安全警示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宁波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024年11月26日下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3楼西南安全出口堵塞,4楼西侧安全出口被绣花机占用,影响人员疏散;未提供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金某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对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金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24年09月10日下午,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租用的小屋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使用乙酸乙酯、醇酸树脂、丙烯酸树脂、环己酮等危险化学品和研磨机、分散机、手工搅拌等设备以及其他原料生产油漆,生产的油漆用于该公司对渔轮表面的喷涂;但该生产油漆场所内使用的电气线路、照明灯、开关和配电箱均未防爆,未设置防静电装置和强排风设备及防溢流散设,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等警示标识,且未对该从事生产油漆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二条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对宁波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6.5万元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2024年09月09日,慈溪某汽车油漆有限公司在某村存放危险化学品,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对慈溪某汽车油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