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慈溪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陈永明副检察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