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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2024年安全生产曝光台(十二)

日期: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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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2024年10月18日,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器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查企业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和询问负责人,发现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和安管员吴某某未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证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但近2年未组织过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对慈溪市某电器配件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09月23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一楼抛光车间内1处为抛光机供电的配电箱为非防爆型,抛光车间内积尘严重,现场无粉尘定期清理制度。赵某某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对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6万元对赵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4年10月29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器配件厂进行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发现该厂发热丝检测设备电气线路裸露,不符合国家标准;1台使用中的电热丝绕丝机(金属外壳)无地线,不符合国家标准;焊接卤素管用液化气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氧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液氧、液化气间距只有2米,离火源只有3米,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电器配件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占用生产经营场出口和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0月22日上午,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南侧出口堆放物品被占用,且缺少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人员疏散;仪表车间2台车床缺少防护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郑某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郑某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