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2024年08月22日上午,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的抛光机附近堆放了抛光铝铸件下来的铝粉,周边电器线路未防爆,不符合国家标准;在铝铸件抛光工艺车间二楼有一间房间为员工宿舍。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吴某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对宁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吴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措施2024年08月28日上午,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橡胶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的负责人郭某某未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证书,车间内存放6桶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电气未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橡胶制品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和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0月03日上午,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场所共有应急疏散出口两个,其中一个出口被货物堆积占用且锁闭;一个出口未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一处货物输送带传动装置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金某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金某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2024年08月28日下午,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西侧有4个长4米宽3米2深米的水池,用来处理滚筒车间产生的污水。但其未对这些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辨识,未设置防护栏,未设置风险告知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许某某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对宁波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6万元对许某某罚款人民币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