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三北历史,大家都知道北宋庆历年间余姚知县谢景初,他是姚北开发的大功臣。在他任上率民兴建大古塘,首开由官方主导大规模建设御潮海塘的先河。同样是他,在三年不长的任期中还完成了另一件大事,就是制定境内湖泊管理和水源调度的规绳——图经,为后世编制完备的《湖经》奠定了基础。根据余姚方志记载,《湖经》已失传,但自宋代成文以后,直至明清一直是本地水资源管理、水权争端调解的重要依据,为本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现代文史专家高度评价《湖经》,认为是本地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也是国内现知成书最早的湖泊水利管理的正式法规(注:张如安《北宋宁波文化史》第12页,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因此,我们稽考和宣传《湖经》,具有较大文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湖经》的由来
北宋庆历六年(1046年),谢景初考取甲科进士,朝廷授大理评事,委任余姚知县。庆历七年(1047年)谢知县上任后根据当时姚北面临的突出问题,心为百姓所想所急,下半年即筹划建设北部海塘,当年十一月动工,次年完工。其后,同道好友鄞县知县王安石撰写《海题记》给予高度肯定:“截令海水之潮汐不得冒其旁田者,知县事谢君为之也。”(注:宋 王安石《海堤记》)。筑塘御潮,造福于民,因而深受各方拥戴。然而,当时还有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就是水利纠纷,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
余姚境内虽然湖泊数量不少,但因当时的种植业以稻作为主,且地形复杂,易涝易旱。夏秋季一遇干旱少雨,便出现用水告急,此时正处于生长旺季的夏秋作物急需灌溉,于是民间开始争夺水源。彼时民风彪悍,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械斗,造成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还有个别豪强仗势占湖为田,民愤极大,给剑拔弩张的争水局势,如同火上浇油。
谢知县在完成海塘修筑后,按轻重缓急便着手处理湖泊用水争端事宜。首先,对豪强“侵湖为田”具奏禁止。北宋的土地开垦耕种中有一种“请射”制度,是指被经营者开垦耕种的弃田,经过一定年限后,该经营者可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能对抗原业主的地权。这是北宋朝廷为了促进战后或落后地区弃地或弃田的有效利用,推动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一项特殊政策。当时豪强占湖为田后,往往利用请射制度,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法律的认可。谢知县的奏折中称:“累有诏敕山泽陂湖不得占佃。请射及无簿籍稽管,官司因人请讬或受赂遗,许令豪右请射作田,以起纳租税为名收作己业,废夺民田荫溉之利,为害不细。”(注:光绪《余姚县志》卷八·水利)。为此,具奏朝廷,下令严禁,并以此来震慑豪强,包括一些心怀不轨的官吏。其次,谢知县亲自绘制“图经”。此项工作他亲历亲为,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勘测了所辖的三十一所湖泊,在此基础上对湖泊的蓄水、放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内容包括:各湖泊的大小、高下和四址,水闸启闭时刻,荫田(灌区)亩数,范围等,并将这些内容绘成图册,直观明了,称之为“图经”。同时规定了湖泊的各项管理制度:一是各个湖泊的情况须每年赴县署申报核对。二是规定日常管理办法:每年三月至七月植利人户轮差,安排七人巡湖,专管盗湖为田。二名看管塘堤树木和闸堰设施,一月一替,塘堤盖小屋值守。三是明确失管罚则。如盗湖为田一亩责任者每人罚钱三百文等等,并置木榜广为告之。上述内容又称为“规绳”,即湖泊管理的规矩。
“宋庆历八年(1048年)余姚知县谢景初具状申上转运,称见管陂湖三十一所,并系众户植利荫田,著在图经。”也就是谢景初任余姚知县的第三年,向上申报了已完成的“图经”。“皇祐元年(1049年)奉旨送三司依所奏施行,县司遂帖取责。”(注:光绪《余姚县志》卷八·水利),次年经上级批准后实施。此时谢景初余姚任期已满,转任秀州通判,但这一办法已在本地落地生根,广为施行。北宋皇祐(1049—1054年)和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1年),知县王叙和赵子潇皆刻印分发给植利人户,即利益相关者。南宋嘉泰中(1201—1204年)余姚知县常褚将上述内容编撰成书,名曰《古规湖经》。元代至正八年(1348年),余姚知州汪文璟再刻以传,明成化年间(1465—1487年),绍兴知府彭谊在旧《湖经》之后增述诸湖四至未备者,并作序强调《湖经》的重要性:湖泊水源“民皆倚是为命,利不均则争,谢廷评画为规绳,世守之,弗敢变,苟有争,藉此为明证也。”(注:光绪《余姚县志》卷八·水利)。从上可知,谢景初知县制定湖泊管理的“图经”或“规绳”,后称为《湖经》,自宋至明代代沿袭,名称虽有不同,但是内容一脉相承。其中明万历县志曾指出《湖经》所列灌田面积数有夸大不实之嫌,但总体来说瑕不掩瑜。自宋代以来,在湖泊管理和水资源调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湖经》明确界定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制定了周密的用水、蓄水、护水的章程,实现灌区农民生产生活的有序和稳定。此后,凡涉及灌区水利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和官府均按《湖经》调解和判决,实为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
二、《湖经》的冲突
光绪《余姚县志》称:“《湖经》今所见盖成化本,夫历更数贤之手,足称详备。”《湖经》历经数代先贤精心实践不断补充完善,就其内容已相当完备,成为一部有权威的地方水利法规。但是,由于水的流动性和水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水资源分配的艰难性。虽然有一本较为完备的《湖经》,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势必出现对水资源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加上社会形势的复杂多变,仍会遇到种种的冲突和矛盾。
第一,灌区内不同利益群体之争。有限水源的“用水之争”一直是湖泊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例如,古代烛溪湖是姚北重要的湖泊之一,为东横河重要的水源地。该湖设东西两个放水闸门,分别供应上原和下原二个灌区。上原大致东到匡堰,西至横河堰,北以近浒山的罗墅桥闸为界,以东门灌之;下原在横河堰以西,沿东横河一带,近余姚县城冶山,用西门灌溉。上原地势较高,灌区面积大,一遇干旱往往供水不足,易受旱;相反下原虽面积较小,但因地势较低而水源足,并有近水楼台之便。虽有《湖经》的规定,但冲突不断,纷争不息,为了协调二者关系的历代官员花费了不少精力。从南宋知县施宿始,直至明代对烛溪湖东西二门的大小,高低和放水时刻等作了种种调整,却无法给予妥善解决。明代成化年间,梅川乡绅胡礼提出了“筑塘分水,二湖供水”的解决方案,就是根据灌区的大小,在烛溪湖中间筑塘,分成东西二湖,由东门和西门分别供应上原和下原之水。这样较好地解决了上下原之间的供水矛盾,在以后较长时间内维持了烛溪湖的安定。可见水源调配方法亦应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二,灌区内外的用水之争。《湖经》的管理不仅局限于湖泊内的水源控制,同时对灌区范围以及堰闸的设置和水源的调节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仍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冲突和矛盾。光绪《余姚县志》和《余姚六仓志》都记载了清嘉庆庚申秋(1800年)上林湖灌区的用水争端。
上林湖“是湖向设司事八人,轮值启闭。湖面周十余里,每年谷雨后二日闭闸,过白露启而不闭。北至古塘,设有吴山、丰登、东蔡山、西蔡山四闸,俟放湖日同时堵筑,俾不漏泄。嘉庆庚申秋,吴山闸有擅放水者,因争毙命,累及首事,遂至视为畏途,纷纷告退,湖事几废。”(注:《余姚六仓志》卷六·水利)。上述内容首先介绍了上林湖按照《湖经》的日常管理情况,就是湖泊的管理向来设八人为司事,或称湖董,轮流管理闸门的启闭运行。灌区北至大古塘,设有吴山等四个节制闸,大古塘以北不属于上林湖灌区。清嘉庆庚申年(1800年)大古塘以北已修筑到五塘晏海塘,与大古塘直线距离达10公里以上。大古塘以北以植棉为主,但在近大古塘的稻棉轮作区在向北不断扩展。随着大古塘以北农垦耕作区域面积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了用水的冲突,吴山闸发生了人命重案。慈北存在着同样的矛盾和问题,其关键在于有限的水资源如何满足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
《杜白二湖全书》中王相能续写的《整理二湖条款》记载了慈北“掘塘盗水”事件,以及提出解决的方案。内容如下:“老塘(指大古塘)下海地古来皆种棉花,自清乾隆二十年(1755年)间改种水稻,沿塘下不过百亩,近年以来因花息歉收,种水稻至四五千亩,每有掘塘盗上河之水以救海田之苗。”近大古塘地块由于改种水稻出现引水的冲突,根据记载:“在乾隆十一年(1745年),厉姓为花地种水稻,遇旱,於老塘掘洞盗上河之水,经戎姓纠合二十四图现年同人连名告县,县主亲勘,堵塞结案,成案森严。”但是老塘以北改种水稻之风无法扭转,自乾隆年间以来愈演愈烈,乾隆二十年扩大至百亩,而嘉庆十年(1805年)达到四五千亩。按照古规,上河之水只灌大古塘以南的五都之田,干旱放湖水时大古塘闸门紧闭,大古塘以北农田用水告急,个别农户采用偷掘海塘引上河之水,由此损坏了塘基,危及海塘的安全,并引发灌区内外民众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王相能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老塘(大古塘)至泥牛塘(四塘)之间的海地,“清厘河道,掘塘河之土,即增其塘,以御潮患,以保田亩”“自能充足有余也”,即以清理河道,用海地河道之水灌溉水稻。但是河道的蓄水量有限,这一方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海地旱季用水问题,其实这一方案是依照古规摒弃了海地稻田的用水权。坚持古规,用水的问题就无法解决,水系内上下游域之间的矛盾也无法协调,以大古塘为界把水系的上游与下游完全割裂开来,也是不现实的。此后的实际情况,在这些冲突和矛盾中,官府出面调解,双方妥协,灌区逐步向北扩展,在近大古塘区域形成了半稻半棉区。
第三,湖面的“占佃之争”。《湖经》中一再强调“不得占佃”“废夺民田荫溉之利,为害不细”。“占湖为田”为湖泊管理中的大忌,但是这一现象却屡禁不止,历朝历代反复上演。宋代借“请射”制度,后世亦假借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如垦湖屯田增田科、充大工做学田等名义。客观因素在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密度增加,土地资源紧缺,引发一些人的觊觎,期望在占湖为田中趁机争得自己的一份地盘。也有人通过种种手段将私占湖田拥有合法手续,如烛溪湖“雍正十一年(1734年)胡某私垦湖田一十六亩三分,夤缘报升,既而奸民盗垦日甚,居民患之。”私垦湖田有了“报升”的先例,从此就不可收拾。虽有几番因民众上诉,由官方出面整治,但已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扭转。“乾隆十九年(1754年)院司檄知县李化楠同上虞知县杜首瀛,诣湖覈(通“核”)视尽刬(通“铲”)盗垦之田,重惩奸民,勒碑垂禁,惟胡某报升之田未刬。”(注:光绪《余姚县志》卷八·水利·烛溪湖)。官府不能说不重视,采取“二县会审”“尽刬盗垦”“勒碑垂禁”等办法,但因有“报升之田”的先例,禁而不止。在奸民盗垦,民众上控和官府整治的几次反复中,烛溪西湖在清末民初最终废湖为田。烛溪东湖亦冲突不断,《梅川胡氏宗谱》卷首有上原胡允斌撰写的《烛溪东湖禁垦争讼记》。清末,事因烛溪东湖禁垦之争胡允斌曾入狱三年,由于上原人的不息抗争,以及烛湖东湖在当时有不可替代的功效,遂保留至新中国成立后。
同样,姚北有一大湖,名称黄山湖,位于大古塘以南,浒山峙山公园的西南方向,现属余姚低塘,即现黄湖农场位置。《余姚六仓志·卷六·水利》记载面积“一百三顷三十三亩”“灌田一百顷有奇”。其中有《黄山湖记略》:“道光二十年(1840年),奸民茅余庆等私垦为田,雨则放水损人,旱则戽水自利,民怨滋甚。柱首茅楚珩等遣抱上控,事下,浙省大吏饬属查勘,不察利病,悬断成田,阖邑震骇。董事张立安等赴辕控告,又请绅士禀呈邑令何申详,抚院梁饬府县督闸刬复,咨部永禁。”但是事情并未完结,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光绪十六年(1890年)、民国四年(1915年)类似情况重复上演,在各方的利益博弈中,湖面逐步蚕食。至今曾经是山清水秀、烟波浩渺的百顷大湖已不复存在。
从上述例子可知,水资源的调配中面对不同的利益群体如何做到“一碗水端平”难度极大;对待不断增大的用水需求,面临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宋代以来《湖经》在调处水事纠纷中仍承担着“规绳”作用,同样对于湖泊保护,防止湖面的侵占,《湖经》中亦早有警告和防止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与耕地矛盾的加剧,若干功能和效益并不显著的湖泊,遭到淘汰与废弃亦在所难免。
三、见管湖泊的兴废
据光绪《余姚县志》记载,列入《湖经》见管的湖泊有31所。位于慈溪现境的大致8所,分别为烛溪湖、梅澳湖、乌玉湖、劳家湖、上林湖、上澳湖、鲤子湖、寺湖。《慈溪水利志》归入已废除古湖泊7所,有烛溪湖、上澳湖、银淀湖、梅澳湖、乌玉湖、鲤子湖、寺湖。其中,银淀湖历代志书从南宋《嘉泰会稽志》到明清《余姚县志》均未载,历史上有无此湖存疑;寺湖明代已废,光绪《余姚县志》地图中未注明地址,其湖址现有寺山之北和彭桥张岙两种说法。慈溪现境内硕果仅存的古湖泊为上林湖和蓄水3万方的山塘小水库——劳家湖。那么,列入《湖经》的这几所古湖泊的命运如何?结局与去向又是怎样呢?
这些古代湖泊进入现代社会后,尤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根据各自的自然禀赋,经科学筛选和现代化改造,现今大致可分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加高改造型。有上林湖和梅澳湖。此二湖自然条件尚可,集雨面积较大,主要采用现代工程筑坝技术,动工兴建大坝,分别建成上林湖水库和梅湖水库,扩大库容,提升综合功能。
上林湖,据宋嘉泰《会稽志》记述,唐以前已有此湖。光绪县志记:“东西南并距山,北限本湖之塘,灌田一百七十顷,石陡门一,歇水湫一。”1958年至1960年实施上林湖改建工程,原堤坝净高2.5米,湖泊面积1.1平方公里,总蓄水量240万方。改建后现大坝净高10.8米,总集水面积12.93平方公里,设计总库容1822万方。为我市具有灌溉、防洪、养殖、供水等综合性功能的中型水库。
梅澳湖,光绪《余姚县志》记:“即烛溪湖航渡西南之一曲,北与烛溪湖通有陡门。”1958—1962年在梅澳湖的基础上,新建梅湖水库。新水库坝高21米,设计库容1817万方,集水面积23平方公里,同样是本市具有综合性功能的中型水库。
其二,源头拦蓄型。为烛溪湖和银淀湖。两湖湖底平坦,占地面积较大,并且上游有合适的建造水库的位置,皆改湖为田。上游分别建成梅湖和邵岙水库。
烛溪湖,位于横河镇,又名明塘湖。嘉泰《会稽志》引旧经云:昔人迷道,忽有二人执烛夹溪而行因得路,故名烛溪。根据文献记载唐代已有此湖。古时面积“一百三十二顷八亩”分东西二湖。西湖民国时已废,东湖上游为梅澳湖。1962年建成梅湖水库后,烛溪湖东湖亦改湖为田。
银淀湖,此湖史书无载,据悉最初信息来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市文管委工作人员从群众座谈会中获得,因周边有不少古窑址,随着越窑考古的兴盛,银淀湖之名已蜚声中外。究竟有无此湖,有待进一步考证。据《慈溪水利志》介绍,该湖系古代泻湖,因水清澈亮底得名,清代已废。位于彭东游泾江一带,1970—1974年新建邵岙水库在其上游,新建水库总库容656万方,坝高32米,为兼具灌溉、防洪、供水、发电的小(一)型水库。
其三,山塘水库型。指蓄水量在10万方以下的山区小水库,俗称山塘,为小片区提供水源。
劳家湖,在浒山湾底村。光绪《余姚县志》记:“周一十一亩。西南北三面距山,东限本湖之塘,灌田四十亩有奇,土门一。”1958年改建,该山塘水库蓄水3万方,灌溉面积50亩。
其四,废弃水塘型。有乌玉湖、上澳湖、寺湖、鲤子湖。这几所湖泊上游来水容量有限,建库条件不佳,历史上陆续废止。
乌玉湖,亦名乌戎湖。光绪《余姚县志》记:“乌戎湖在龙泉一都,周三十四亩。东南北三面距山,南限本湖之塘,灌田八十亩,土门一。”据《慈溪水利志》介绍:乌玉湖在石堰乌玉桥村,面积60亩,基本已废,现灌田仅20亩。
上澳湖,在桥头镇。据《余姚六仓志》记载:“东距奉隐堂山,西距黄望湖山,北限海塘,面积三顷六十六亩。”今已废。
寺湖,光绪《余姚县志》记载:“在梅川二都,周八十三亩二十步。洪武十九年(1386年)悉计亩科入。”明代已改湖为田。有关湖址《慈溪水利志》记:“在大古塘南,寺山之北。”据历代志书记载“梅川二都”以及“在县东北五十里”的大致方位,钟岳飞等人曾推断应在彭桥张岙,后者可信(注:2020年10月11日《慈溪日报》海地文脉版《探寻寺湖之谜》作者:钟岳飞、胡宪华)。
鲤子湖,在寺山之东,龙舌山之北,清代有面积“四顷六十三亩三角五十四步。西南并距山,东北并界湖塘,灌田五顷有奇,水门六”。现已废,冠名为峙山公园的景观湖,不失为上佳的选择。
从上述古代湖泊废弃与改造的情况看,其总趋势是从天然沉积式湖泊向人工堰塞式水库发展。前者的特点是水域面广,占地多,水面积和容积之比为1:1.5左右,古代湖泊多属此类;而后者新型水库坝高、水深、蓄水量大,水面积与容积之比则达到1:3—10及以上。位置从平原区域向山区转移,这也是在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人们在掌握了现代筑坝技术的背景下,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轰轰烈烈的群众性水利建设运动的丰硕成果。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慈溪在滩涂围垦过程中,兴建了一批以为农业灌溉为主的海涂水库,以及盐区的蓄咸水库,属于平原水库,为沿海农业及制盐业配套服务。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于慈溪三北地区依山濒海的地形特点,“水利莫大于湖陂海堤,湖以蓄水之利,堤以御水之害。”(光绪《余姚县志·卷八·水利》)。千百年来,以谢景初为代表的历代先贤,抓住了本地水利建设的要领,有力地推进了三北地区开发的进程。现今追溯凝聚着先贤智慧的《湖经》及其实践,能为我们勾勒出三北水利建设的历史,提供诸多有益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