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4年9月30日,本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超过6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车辆共计180辆,其中机动车107辆;非机动车73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依法应当补办的相关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本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扣留的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或车辆识别代码或强制凭证号、驾驶人及扣留时间和地点,请微信公众号“前湾新区公安”查询。
特此公告。
宁波市公安局前湾分局交巡警大队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