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2024年06月27日,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厨卫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区共有4层,1楼为开料车间;2楼为雕刻车间、展厅;3楼为喷漆、组装车间并设有调漆间(有使用聚氨酯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4楼为设备间。其中2、3、4楼均设有宿舍。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某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对宁波某厨卫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余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出口2024年07月23日,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东北面和南侧位置的安全出口随意停放公司车辆,导致安全出口被占用,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2024年度安全培训。沈某某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沈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2024年06月28日,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齿轮箱厂(普通合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厂热处理车间有一个敞开式的9立方米的有限空间未经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周某某是该厂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对慈溪市某齿轮箱厂(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周某某罚款人民币0.5万元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07月10日,慈溪市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有4台滚丝机未设置防护罩;1台冲床设备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宁波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