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2000公里外的感谢信 点赞法律温情
日期:05-30
本报讯 “我们接到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已作出了行政处罚。”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件行刑反向衔接监督案件进行了书面回复。与此同时,我市检察官还收到了一封来自2000公里之外的感谢信,在信中,当事人陆某就该案的合理处置对检察官深表感激。
事情还要追溯到去年3月,陆某大学毕业后做起了微商,她从朋友处购得一种“减肥食品”,便在微信上售卖,后陆某将该产品售卖给自己的朋友方某,共计获利100元。经鉴定,其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含有麻黄碱、咖啡因等成分,陆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陆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我市检察院依法对陆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陆某予以行政处罚。
去年12月,市检察院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哈尔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陆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该局工作人员审查案件后表示,本案行为人盈利微薄,违法情节轻微,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10万元的处罚明显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于是邀请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研判会商。
今年3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案件研讨会,并跨区域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连线,共同就陆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认为陆某违法经营数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教育和纠错的手段,‘小过重罚’有违比例原则,同样也有失执法为民的温度。在惩戒违法行为时,应当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考虑案件实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全媒体记者 杨昀
通讯员 贺刚飞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