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各出售收购冬虫夏草的单位或个人:
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冬虫夏草(Ophiocordyceps sinensis)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切实加强我市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冬虫夏草出售收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规定,现就冬虫夏草出售、收购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冬虫夏草许可相关要求
(一)事项名称
野生植物出售、收购许可
(二)适用范围
申请在慈溪市域范围内合法从事出售、收购冬虫夏草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所出售、收购冬虫夏草的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办理地点
慈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94号窗口,咨询电话:0574-63961722。
二、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后果
未在2024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出售、收购许可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