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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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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2024年安全生产曝光台(四)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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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3月8日,观海卫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注塑车间东面安全出口摆放设备和杂物,未保持畅通;模具精工车间内2处配电箱内使用木质底板,不符合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国家标准。沈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对沈某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未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2024年3月13日,逍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一楼注塑车间摆放有1台电焊设备,但未能提供操作人员王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楼粉碎机车间出口和注塑车间出口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指示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某电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标志明显的出口2024年03月04日下午,匡堰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木粉尘,并有粉尘收集装置但未能提供粉尘处理和清扫制度,该公司东侧和西侧安全出口通畅但缺少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余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  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余某某罚款人民币0.6万元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2024年1月15日下午,附海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四楼生产车间使用洗网水(10kg/桶,10桶,易燃)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国家标准。四楼至五楼的楼梯口摆放杂物,处于堵塞状态。罗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对罗某某罚款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