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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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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猫腻多 一手机店被罚12000元

日期: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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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媒体记者 戎志虎 

  通讯员 朱灵艳 陈云建

  岑钧芳

  本报讯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了宁波首起手机租赁行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依法对某手机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12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该局开展消费领域重点热点行业合同整治工作以来在新兴领域查获的首起案件。

  近年来,手机租赁业务在互联网平台兴起,在满足消费者临时使用、尝新等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引发大量的消费纠纷。就在去年年底,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说是浒山街道某手机店在向消费者提供网络手机租赁服务时,存在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接到线索后,该局立即对该手机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手机店在对消费者提供手机租赁服务时,使用较多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商家责任、限制消费者维权等问题,如“平台网站、App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乙方确认:对此情形表示知悉并理解,并同意不追究甲方及丙的相关责任”“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均同意按照《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02条之规定……进行网络仲裁”等。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以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如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经查,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该手机店入驻支付宝的某租赁平台,通过使用违法的租赁服务协议,共计租出手机21台,其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最后,该局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手机店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较低的价格可以租一台时髦的手机,这一消费深得部分消费者的青睐,但消费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因为可能存在一些猫腻。”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相关负责人陈云建表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旦发现合同格式条款存在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拒绝签订合同,终止消费行为,或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