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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2024年安全生产曝光台(三)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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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2024年02月04日,观海卫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制笔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二楼热转印车间2处配电箱使用木质底板,不符合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国家标准;三楼灌装车间通往仓库的安全通道堆放货物,未保持畅通。诸某某是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制笔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诸某某罚款人民币0.3万元使用涉危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01月24日上午,龙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2号厂房第三层一处打磨设备防护罩缺失;一处冲床防护罩缺失,不符合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国家标准;两处仓库存放丙烯酸清漆和异丙醇,两处仓库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风装置,两处仓库内的电器设备均未防爆等,不符合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和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等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宁波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定期组织演练2024年01月19日下午,附海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一楼冲床车间内共有4台冲床皮带轮裸露,未安装防护罩;2台钻床皮带轮裸露,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对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4.5万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