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窜货”空调无保障 依法退货退款解合同
日期:03-15
【案例简介】2022年3月13日,原告刘某通过微信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某品牌中央空调买卖合同一份,价格24000元,原告预付4000元货款。2022年4月20日交货时,原告发现空调机身上的条码没有了,保修卡被撕掉,怀疑是假冒空调,被告则称“保修卡会在调试好后给付”,原告不认可被告做法。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市人民法院提出退货退款并假一赔三的诉请。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条码和保修卡的情况下,其享受保修等售后服务的权利将受到极大影响,甚至无法享受,据此可以认定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辩称其是为了更好服务消费者而撕下条码和保修卡,安装后再贴上条码,且为客户保管保修卡。该理由明显不合情理,更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另经生产厂家现场调查,确为其生产的空调,机器没有安装使用过的痕迹,所有机身条码都被撕除,没有发现明显打开机器外壳的痕迹,无法辨别是否被开盖。涉案空调的一台外机是向宁波区域销售商提货的,四台内机均是向杭州区域销售商提货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约定只能在约定区域销售,经销商如果跨区域销售,怕承担违约责任,就会把条码破坏。如果条码被破坏,生产厂家就无法跟踪机器,也无法为消费者注册产品,消费者就不能获得完整的售后服务。
2023年6月21日,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解除空调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000元,并从原告处自提涉案空调;驳回原告假一赔三诉求。
【案例评析】市消保委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