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2023年9月8日,观海卫镇应急消防管理所对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模具车间2处配电箱使用了木质底板,不符合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原料仓库东面安全出口摆放杂物,未保持畅通;原料仓库西面安全出口被杂物堵塞,未保持畅通;废料仓库生产通道摆放杂物,未保持畅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3年9月21日下午,匡堰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机加车间7台仪表车床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GB/T 8196-2018/ISO14120:2015《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的国家标准,数控车间缺少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对宁波某管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3年9月8日,观海卫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二楼小仓库储存助焊剂且该场所未设置除静电装置、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未设置排风装置、电气设备未防爆、未张贴危险化学品周知卡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慈溪市某胶乳有限公司至2022年12月份以来,在位于慈溪市某镇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油漆调试生产,并销售了少量油漆,已销售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至2023年9月8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时,该公司未能提供对其场所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等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慈溪市某胶乳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12万元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2023年9月21日,宗汉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宗汉某纸制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间储存、使用乙酯、光油、酒精等危险化学品,车间同一建筑内有2间员工宿舍,住宿4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对慈溪市宗汉某纸制品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