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023年9月18日,横河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轴承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交流、查看生产车间,发现生产车间有一处地下污水处理池,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开展有限空间风险辨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孙某某是慈溪市某轴承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对慈溪市某轴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8万元对孙某某罚款人民币0.6万元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09月07日上午,匡堰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南面厂房一楼裁剪车间东西两个安全出口堆放物品,西北侧安全出口缺少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二楼仓库通道和三楼缝纫车间通道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三楼缝纫车间2处开关箱和二楼仓库1处开关箱使用木质底板,不符合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08月23日上午,观海卫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器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将隐患排查情况如实记录;生产车间内2台钢斜梯(约1.4m高)未安装安全防护栏,不符合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和《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规定;生产车间内1处配电箱使用了木质底板,不符合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某电器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23年07月19日上午,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自2022年4月以来,租用某镇的厂房为自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生产场所,以二甲苯、无水乙酯、无水丁酯、仲丁酯、固化剂等为主要原料,使用搅拌设备生产自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生产场所内电气设备及线路未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排风装置、静电消除装置及防溢流散设施等,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过安全评价。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对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厂罚款人民币8.2万元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3年8月23日下午,新浦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塑料包装袋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一楼过道储存有危险化学品(油墨、异丙醇),但未设置排风设施、未安装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和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溪市某塑料包装袋厂罚款人民币2.4万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