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一直以来,网暴案件存在自诉案件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法不责众等问题。对此,《意见》明确网暴罪名适用规则,提出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网络平台的义务,《意见》强调,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发布会上透露,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
《意见》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与传统侮辱、诽谤相比,网络暴力存在新特点。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群体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被害人常常又无法自行取证维权,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强调,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意见》规定对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
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此外,《意见》提出,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公安机关将全力做好协助取证工作,切实帮助被害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摘自《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