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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不断完善 政府协商机制

日期: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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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文摘       上一篇    下一篇

  魏芙蓉、于新恒的文章说,政府协商是协商民主在行政领域的实现形式,是政府与社会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的过程。《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将“政府协商”与政党、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协商一起明确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政府协商中,政府与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平等对话、讨论的方式,协作解决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事宜。

  然而,在推进政府协商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现实障碍,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具体来说,一是政府协商意识不强。有的地方政府把政府协商仅仅当作政府行政立法或政府决策合法性的流程,没有做到“真协商”,选择性协商的问题较为突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公众,也面临着协商动力不强的问题,有的即使参与协商也并未充分地、坦诚地、自主地发表意见。二是政府协商制度缺失。在一些地方,协商议题的征集和协商内容的确定显得较为随意,在政府协商参与人员的选取、协商会议如何召开、如何保障不同协商主体的平等话语权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程序安排。三是协商效能转化不够。协商的效果集中体现为协商意见如何吸收、如何采纳。现实中,政府协商的共识结果转化不够,有的甚至被束之高阁,实际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文章说,协商民主强调协商参与者平等对话、理性沟通。但政府协商的参与主体,例如行政机构、民众个体、社会组织或者企事业单位等,却在客观上存在着机会不平等、资源不平等、能力不平等、结果不平等等情况。我们强调政府协商,是在承认这种客观情况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双向沟通、理性对话,以此化解利益冲突、调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决策民主。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平等对话、议事机制,这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制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科学的决策。

  协商结果是否“有回应”,不仅是协商效果的直接体现,也直接影响到公众参与协商的积极性。要确保参加协商活动的每一位参与者都能自由、充分发表意见,每一条意见都被完整无误地记录下来,每一次协商活动从计划、实施直到总结,都能做到有始有终、有案有据。

  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