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众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人脸识别功能所捕获人脸信息可能会带来隐患。更糟糕的是,这些人脸信息还可能被用于关联程度越来越高的金融支付,给个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某种极端情况下,也可能将威胁到人身安全。一位支付机构技术负责人警示,如果把人脸识别技术不加限制地用于金融认证,就相当于每张脸的背后都绑定了一个资金账户,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紧密地关联起来,这就有可能在损害个人财产安全的同时威胁人身安全,甚至将用户推向一种危险的境地。
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对于此前有小区因强制使用人脸识别而遭遇的争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则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此举反映了监管机关前移治理关口、最大限度降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风险水平的综合治理思路。
吴沈括表示,整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安排旨在提升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应用与合规水平,进而实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