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凶宅”信息出售 获判赔 警示我们诚信不可丢
日期:09-19
原本高高兴兴买套房,住进去后却被邻居问:“这房也敢买?”业主这才知道,这套房竟是“凶宅”。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小刘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三居室,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了小张出售的二手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买房过程中,小刘多次向对方询问房屋是否有瑕疵,中介和小张均称没有。小刘购买后正常入住,却在与邻居的闲聊中得知,自己购买的是一所“凶宅”。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显示,房主自述其亲属于房屋坠楼身亡。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刘返还小张房屋,小张赔偿小刘购房款、贷款利息、契税等费用。
诚然,所谓“凶宅”,并非法律用语,通常是指在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意外死亡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因病去世、衰老死亡等正常死亡不包括在内。“凶宅”虽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可能影响居住者的心情,也是影响购房者作出购房决定的重要因素,亦有可能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作为卖房者,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有义务主动披露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重要信息,避免买卖合同因此被撤销或解除。
(据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