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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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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最高法:全力避免购房者“钱房两空”

日期: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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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文摘       上一篇    下一篇

  遇到“烂尾楼”或开发商负债累累时,银行要行使抵押权,施工单位要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购房者也会主张要求交房或退房款,多种债权出现冲突,应该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针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人民法院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法院优先保障商品房购房者利益。

  具体而言,《批复》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简言之,只要交了全款,房子就是购房者的(主要适用于住宅购房者)。相较于兑现工程款、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开发商要首先集中资源“保交房”。

  如果实在交不了房,要优先给购房者退款,再把剩下的钱按顺序给施工方、银行等主体。即《批复》第三条所说的,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概言之,《批复》明确了购房者的两大优先权:房屋交付请求权、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而且,批复是司法解释的典型形式之一,在全国有效。正因如此,对避免购房者“钱房两空”意义重大。银行、施工方也会更加谨慎,避免贷款、垫资收不回来,从而缓解预售资金被挪用。

  摘自《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