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缴纳起纠纷 物业公司状告业主
日期:06-15
本报讯 提起住房,物业费始终是难以绕开的话题。日前,慈溪一物业公司一纸诉状把业主告上法庭,究竟为何?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当时我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住宅、商铺等物业服务单价,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包括公共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和安全保卫等。物业公司在提供管理服务后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但某商铺业主以物业服务费过高为由拒绝支付。
转眼到了2020年底,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就物业服务费进行协商,达成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店铺服务费单价适当下调,物业公司的服务依旧,但本该收取的服务费,该商铺仍迟迟不肯支付。到2022年底,该商铺业主拖欠物业公司的服务费整整10年,物业公司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收到诉状后认为通过调解方式有利于促成矛盾化解,遂将案件流转到调委会处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该商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仅提供了垃圾收取服务,商铺业主未实际享受小区内的绿化、公共设施,也未享受保安巡查服务,商铺业主缴纳的服务费应与住宅业主有所区别。
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于2020年根据实际情况下调商铺物业费,客观来说已经形成了住宅与商铺之间的价格差,且该商铺拖欠物业费期间,物业服务并未停止,该商铺业主一直采取消极态度拒付服务费,诉讼维权也是无奈之举。
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服务管理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无正当理由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结合本案,调解员认为住宅与商铺用户享受的物业服务内容存在差距,商铺业主提出的商铺物业费应低于住宅业主标准有理可循。从2020年调整后的物业收费来看,物业公司对于商铺业主相较住宅业主收费标准已经下调。同时,商铺业主与物业公司应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合同履行存在争议的应积极磋商,该商铺业主单方面拒付物业费的行为明显违背契约精神。在尊重实际、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调解员建议2020年之后物业服务费按照新标准执行,2020年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终,双方采纳调解员的建议并当场履行,一场本应当庭对峙的纠纷成功化解。
■全媒体记者 龚益
通讯员 余孟忠 沈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