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安全设备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4月17日,慈溪市逍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某检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车间内1台台式钻床的运动传递部件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3台磨床使用砂轮一侧均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1台小车床(已损坏)未接地,不符合GB/T8196-2018《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宁波市某检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2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3年5月2日,慈溪市新浦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二楼生产车间内有1名员工路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二楼车间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但未设置排风设施、未安装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不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3年4月26日,慈溪市掌起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一楼黑、白料(组合聚醚、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使用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被关闭;未能提供二楼车间内2名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人员杨某和李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三楼1台制氢机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不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 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5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4月27日下午,慈溪市长河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慈溪市某金属制品厂的负责人张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企业一楼钣金车间内1台钻床未安装防护罩,1处配电箱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GB/T8196-2018《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与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某金属制品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锁闭经营场所出口2023年5月10日下午,慈溪市宗汉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印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1楼南侧出口锁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慈溪市某印刷厂罚款人民币2.7万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