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4月27日下午,慈溪市附海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器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稀释剂(20kg/桶,4桶)未单独存放,不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使用稀释剂(20kg/桶,4桶)场所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使用稀释剂(20kg/桶,4桶)场所内未张贴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车间内有5处供电开关裸露,未安装防护箱;有2处供电开关盖板缺失,不符合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某电器厂罚款人民币4.5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和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3年5月8日下午,慈溪市横河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交流、翻阅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查看作业场所,发现生产车间有1名电焊工刘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此人未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已建立涉危险物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在生产车间内随意摆放3瓶氩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GB/T-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宁波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5月9日,慈溪市匡堰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匡堰某五金厂的五金车间的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厂的五金车间2台砂轮机、4台冲床、1台滚花机缺少安全防护罩,不符合GB/T8196-2018/ISO14120:2015《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匡堰某五金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3年4月24日,慈溪市桥头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桥头某化纤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2楼3处手持式移动照明灯具使用220v电压,不符合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国家标准。对慈溪市桥头某化纤制品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2023年4月26日,慈溪市龙山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1楼生产区域共有1800平方米,设有3个安全疏散出口,发现其中1楼生产区有2处安全疏散出口锁闭且临时堆放货物,1处安全疏散出口无疏散指示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宁波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