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4月17日,慈溪市逍林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镀设备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1名从业人员陆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生产车间内1台台式钻床和1台冲床运动传递部件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GB/T8196-2018/ISO14120:2015《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的国家标准;1处前往烤箱作业平台的斜钢梯(高度约1.5米)一侧未安装扶手,不符合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六条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某电镀设备厂罚款人民币3.2万元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4月24日,慈溪市匡堰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匡堰某五金厂的仪表车间的设备防护装置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的仪表车间6台仪表、1台砂轮机缺少防护罩,不符合GB/T8196-2018/ISO14120:2015《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匡堰某五金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3年4月21日上午,根据举报线索,慈溪市坎墩街道应急消防管理所会同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三中队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塑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南侧车间内3处斜钢梯(高度均超过1.2米)未安装防护栏、北侧车间一处载货平台未安装防护栏,不符合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和《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国家标准;南侧车间内1台金属外壳搅拌切粒机、1台金属外壳搅拌机未接地线,不符合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国家标准。对慈溪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和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3年4月17日,慈溪市新浦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电器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有一个员工蔡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一楼仓库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液化石油气),但未设置排风设施、未安装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不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和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等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电器厂罚款人民币3.5万元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4月27日,慈溪市长河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慈溪市某印刷厂其共分为南北相对两个车间,其中北侧印刷车间外的靠墙处存放有稀释剂(异丙醇)165kg装满桶共3桶,洗皮水140kg装满桶共1桶,现场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电气设备未防爆,不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未张贴危化品安全周知卡等警示标识。南侧覆膜车间内一处用电开关裸装,不符合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某印刷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