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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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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2023年安全生产曝光台(一)

日期: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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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违法类别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使用危险物品虽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3年4月27日,慈溪市周巷镇应急管理所执法队员会同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队对慈溪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进行喷塑作业(使用罐装液化丙烷),喷塑作业场所周边三处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且相关设备附近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强制排风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慈溪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3年4月24日上午,慈溪市附海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马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储存和使用油墨、稀释剂的场所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不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油墨、稀释剂等危险物品未储存至专用仓库内,不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使用塑料油抽不符合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3处丝网印刷工作台处均未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马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2023年4月23日下午,慈溪市龙山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生产场所二楼、三楼每层约1700平方米,每层共设二处应急逃生出口,发现其中二楼、三楼东侧各一处应急逃生出口锁闭,并且二楼东侧应急逃生出口未设置疏散通道逃生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对宁波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和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023年5月8日上午,慈溪市横河镇应急消防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1名电焊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该人员提供了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已过期;该公司已建立涉危险物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在生产车间三楼内摆放7瓶氩气瓶随意摆放,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GB/T-34525-2017《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的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宁波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4月24日上午,慈溪市掌起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文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一楼生产车间内2台拌料机、2台液压机未接地保护;1台钻床防护罩缺失,不符合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T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对慈溪市某文具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3年4月24日,慈溪市桥头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化纤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5楼上料车间2台搅拌机、1台铁壳风扇未接地,3楼车间2处手持式移动照明灯具使用220v电压,不符合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国家标准。对慈溪市某化纤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2023年5月9日,慈溪市宗汉街道执法人员对慈溪市宗汉某消防器材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厂车间一台粉碎机传动带防护罩缺失,2处电线未穿管保护,2处电箱盖缺失,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GB/T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国家标准。对慈溪市宗汉某消防器材厂罚款人民币3万元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