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日期:03-21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管理办法》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同时,还保护了我们消费者哪些权利呢?
知情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公平交易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财产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用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依法求偿权。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受教育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受尊重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信息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