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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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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电商线上卖假货 被罚后状告供货商

日期: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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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桥城快报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媒体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路余 徐榕

  本报讯 电商公司进货后线上销售,没想到却买到假货,还为此惹出了一场官司。好在电商公司通过诉讼,成功向提供假货的供货商追偿,使自己避免蒙受损失。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甲电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入驻了某电商平台。据悉,该电商平台由乙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运营,采用“线上下单+线下自提”的半预购模式,上线商品覆盖蔬菜、水果、肉蛋、米面、粮油、乳品、轻食、日用百货等各类生活必需品。

  2021年5月30日,甲公司向供货商丙购进2000余箱某品牌果味饮料。6月1日,产品运输到位,存入电商平台仓库,并顺利上线销售。

  谁知在后续销售中,这款产品被品牌方举报并证实有假。9月27日,因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作出行政处罚:没收909箱果味饮料,并处违法经营额两倍罚款,共计21.9万余元。

  按照电商平台与商家之间的协议约定,上述罚款应由商家承担,在该平台的可提现月或是保证金内扣。对此,涉事的甲公司没有异议,但甲公司觉得自己当了“冤大头”,随即向供货商丙索赔。

  事发后,相关人员组建了专门的微信群,一起商讨后续解决方案。供货商丙多次在群内回复已联系源头货主,但一直没有下文。屡次协商未果,甲公司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要求供货商丙赔偿货物及罚款损失。

  庭审中,供货商丙否认双方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对被查批次的果味饮料确为自己所发提出质疑。为证明自己不是“无事生非”,甲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企业公示信息记载的行政处罚详情、电商平台商家服务协议等证据。

  综合各项证据,法官将案情厘清,确认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另外,对比丙发货时传送的印有生产批号的货物包装,发现与被查产品的生产批号基本一致,加上丙始终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采购来源,法院因此认定丙提供了假冒产品,存在违约行为。

  至于赔偿事宜的具体数额,由于甲公司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被没收的909箱以外还有其他货物损失,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为909箱,共计4.2万余元。加上21.9万余元的罚款,全部损失合计26.1万余元。

  因不满上述判决结果,丙随后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目前,宁波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