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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慈溪日报

口头协议出纠纷 看调解如何化解

日期: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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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城事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媒体记者 龚益 

  通讯员 高峰

  本报讯 几年前,李某入手了一只集装箱用于生产经营。2020年后因生意不景气,李某决定另谋出路并有意将集装箱作为二手出售,便将出售消息发布在论坛上。王某看到出售消息联系到李某,表示有意购买。李某给出3000元的价格,王某实地查看集装箱后,因手头紧张跟李某协商先行支付2500元,承诺余款500元在两个月内付清。李某看王某诚意满满,双方便达成口头协议,王某当场支付了2500元。但直至2022年3月,王某迟迟未将余款500元支付给李某。李某一气之下,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便将集装箱拉走。王某知道后向李某讨要说法,声称已支付2500元,使用集装箱也已经两年有余,集装箱的所有权早已属于自己,李某私自将集装箱拉走属于非法占有。而李某借王某未支付余款为由,拒绝归还集装箱。

  双方屡次沟通未果,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集装箱归谁所有?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口头订立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也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结合本案,王某和李某虽是口头约定,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拖欠余款迟迟未付违反了合同规定。集装箱作为动产,已达成交付状态,且双方未约定如未履行支付价款的,该集装箱的所有权属于李某。李某应该通过正确途径向王某追回余款,私自拉走集装箱的方式属于违约行为。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李某不予退还集装箱,自愿放弃500元余款,另行补偿王某800元。

  ■记者手记:

  这是一起因余款问题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因为熟人、方便等原因而选择口头约定。但实际上,书面合同更正式、更具体。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本身并不冲突,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口头约定举证困难,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其他书面文件资料等,若确为口头约定,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建议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