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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台州晚报

专程飞来 谈合作 牛肉却 一斤未卖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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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帮帮团       上一篇    下一篇

合作协议

版面截图

近半个月,台州晚报帮帮团陆续接到宁波奉化果农应女士、绍兴葡萄种植户张先生反映和台州臻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约,以合作形式帮助推广、销售水果,却效果不佳,有的甚至一单也没有。(详见本报7月31日第2版《花了8400元做推广,桃子却只卖出一箱》;8月11日第2版《直播推广卖葡萄,一粒都没卖出去!》)

上述报道刊发后,本报帮帮团热线88516110又接到了读者胡女士的来电,称自己也有类似遭遇。

专程从贵州飞来谈合作

胡女士来自贵州毕节,从事黄牛肉零售和批发,平时她和家人会在抖音平台发布牛肉销售的相关视频,并附上了她老公的联系电话。

3月18日,台州一位男子通过抖音号上的电话主动联系上了他们,说以合作形式帮他们推广、销售黄牛肉。

“当时对方说可以来台州看一下他们的公司。”胡女士说,3月22日他们就专门从贵州贵阳飞到台州,来到位于椒江君悦大厦25楼的公司实地走访。

胡女士表示,当天是一位自称姓李的经理接待的,其间他们就佣金抽成、合作费用进行了协商。

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这份合作协议里,甲方为“浙江箐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箐莛科技”),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服务内容包含产品信息发布、直播带货等。合作费用为1万元,佣金为交易额的10%。同时,双方约定,合作期内交易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甲方返还乙方合作服务费1万元。

当天,对方还给了胡女士夫妻一张营业执照(副本),名称一栏写着“浙江箐莛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以来未销售一斤牛肉

考虑到胡女士远在贵州,一时无法来到台州,记者通过微信视频进行了远程采访。

“合作快半年了,一斤牛肉都没有卖出去。”说起合作,胡女士很是气愤。

胡女士展示了一个名为“贵州胡总黄牛肉对接群”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从3月23日开始,群里双方就牛肉价格表、商品图等进行了沟通对接。其中网名为“七叶草”的账号在群里发送了多个视频。7月21日,在发送一则视频后,“七叶草”明确表示“这是我们的直播录像,主播有哪里介绍的不对的地方可以提提意见”。

8月6日18时19分,胡女士在微信群中要求“发你们主播号给我,我进直播间看看”。此时,微信群中,网名为“客服一号”的账号回复:“老板,我们有多个平台,直播都是由主播分配的,具体你的产品被分配到哪个主播间里,这个是没法发出来的。”

同一天18时41分,“七叶草”又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则视频。

经胡女士展示,记者看到这则视频里一位主播面前放着一份包装的肉制品,并用手机展示写着“正宗黄牛肉”的界面,背景上部标注“食品生鲜”“美味新鲜达”,下边则显示“售后无忧”“新鲜发货”“坏果包赔”等字样,但视频页面并未出现直播间名称、观看人数、评论区等。

当记者询问胡女士,主播展示的肉制品是否是他们寄送时,胡女士明确表示“没有寄过样品”。

另外,记者在“贵州胡总黄牛肉对接群”看到,在胡女士和她丈夫有多次询问为何没有订单,“客服一号”给出了“老板,我们都还在推广的”“老板,合同上我们就是不保证销量的”“老板,我们推广也有成本,我们现在也是亏钱在做的”等回复。

到底有没有直播?

8月13日,记者来到椒江君悦大厦25楼,一打开电梯门,记者就看到前台上边印着“箐莛科技”字样。当记者告知前台工作人员来意后,没多久,一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性工作人员出面接待。

该工作人员随后带着记者一行人来到一个房间。当记者表示受胡女士委托,询问微信群中提到的主播号和直播视频,可否提供相关直播链接时,该男子明确表示“不接受采访”,后续会和客户沟通。

另外,记者发现,胡女士提供的“直播带货”视频和开头绍兴葡萄种植户张先生此前提供的“直播带货”视频,仅从肉眼分辨来看有很多相似之处:视频中标注的“食品生鲜”“美味新鲜达”“售后无忧”“新鲜发货”“坏果包赔”等字样字体相同,且分布格局相似。

而关于直播具体链接这一点,早在8月7日,本报记者就曾和张先生来到椒江君悦大厦25楼询问,当时前台背景也是“箐莛科技”,出面接待的工作人员也同样回复“不接受采访”。

截至发稿,胡女士反馈,对方未就此事与她进行沟通。

【律师提醒】

签约时要做好风险防范

近期本报刊发的多起直播带货维权事件引发关注,如花了8400元做推广,桃子却只卖出一箱;花5000元推广,却卖不出一粒葡萄;远程谈合作推广,花费万元却没有交易单等。针对这些情况,记者咨询了浙江和从律师事务所主任曹理尚律师。

曹律师分析,从法律角度看上述情况不仅是单一合同纠纷,更暴露了直播带货服务领域的诸多法律乱象。

其一,签约主体与履约主体分离现象频发。如农户与A公司签约,实际对接的却是B公司,而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或共同欺诈,两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二,网络公司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有些网络公司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后,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如未提供合同约定的主播人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直播带货服务,构成合同违约,相关农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返还服务费及赔偿实际损失;其三,部分网络公司收费后失联、跑路的,可能涉嫌诈骗。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曹律师建议,农户或者农产品销售者与网络公司合作时,需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首先在签约前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公司资质,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格证明;其次,在合同中需要将主播人员、直播场次、直播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写入合同;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紧盯推广数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推广视频等证据;第四,在遇到纠纷时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如果涉嫌诈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曹律师表示,直播带货作为数字助农的创新模式,其健康发展需要法律规范、技术赋能与行业自律协同发力。只有建立透明可追溯的服务体系,才能避免其沦为损害农户或者农产品销售者权益的工具,真正成为连接农产品与市场的诚信桥梁,让这项技术革新切实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

记者 杨芳 邱琳敏 实习生 牟可瑜/文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