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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钱江晚报

小区发补贴
部分业主被排除在外
合理吗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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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011版:潮新闻·潮圈       上一篇    下一篇

  最近,有网友在潮新闻“口水楼市”圈子里发帖称,小区每季度都会用公共收益补贴住宅业主40%物业费,这是之前小区物业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但这个福利仅针对已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出租给群租的业主、变更住宅性质的业主不得享受这个补贴。也就是说,如果拖欠物业费、将房子群租的业主,将得不到物业费补贴。

  该网友表示:“有时候业主忘记了没及时缴纳物业费,这是很正常的事情,群租但没有改变房屋结构的话也不算大问题吧,凭什么业主就不能享受小区福利了?”

  这种做法到底对不对?潮圈网友、业委会主任和律师都发表了看法。

  潮圈热议

  “奥莉奥奥奥奥”:个人觉得业主只是忘记晚交,而不是恶意拖欠物业费,不应该被剥夺享受小区福利的权利。

  城西一小区业委会主任:这种做法合情合理。群租房往往对房屋结构进行违规改造,存在消防、治安、安全隐患,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改变住宅用途”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同样属于违规行为。若允许其享受补贴,等于变相鼓励违法行为,损害其他守法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整体秩序。

  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瑞:小区限制将房屋用于出租群租及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非居住用途的业主享受物业费补贴的权利,实质上剥夺了该部分业主对共有财产享有收益的法定权利,侵害业主权益了。我们前段时间给城北某小区代理过类似的诉讼案件,一审时法院支持业委会,认为对未交物业费及存在其他一些瑕疵行为的业主做出福利分享限制的做法,是写进《小区管理规约》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具有法律效应,业主应遵守。但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业主未交物业费,或者说有些行为不太符合约定,但限制业主分享福利的做法,可能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因此改判业委会败诉。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伟伟:共有收益本质上是共有产权经营所得,是财产属性的,若直接限制未缴物业费业主的财产分配权,违反了民法典对业主最根本权益的保障。另外,《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中亦规定,对拒缴业主可以限制其共同管理权,如竞选业委会等。事实上,用共有收益进行物业费补贴其实就是现金补贴,政府部门指导意见目前已经明确,不宜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业主,鼓励用共有收益补充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的维修维护和品质提升。该小区的收益分配形式与政府意见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