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援引“空气法”
意识淡薄成笑柄
日期:04-23
据报道,四川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收到上级中院的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这并非一家司法机关的问题。据媒体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然而,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表示,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部子虚乌有的“空气法”,却被司法机关一而再、再而三地援引,且这一低级错误持续数年之久。法律的严肃性、严谨性,究竟何在?不要觉得更换新印章只是一件“小事”,须知细微之处见真章。法律面前无小事,这种“小事”都做不好,司法工作那么复杂且要求精益求精,若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类似纰漏,刺痛的就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媒体在报道中还提到,有个别法院甚至将《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这一“空气法”当作裁判依据,法律工作的严谨性何在?
需要追问的是,司法机关频频援引“空气法”,这一“法律界的笑柄”究竟是如何酿成的?
首先在于法治供给不健全。此事中“空气法”的源头是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但这一草案被长期搁置,并未正式发布实施。另外,多年来,在印章管理规范的法律文件上,形成了“碎片化、多主体”的管理格局,完整厘清现行有效的全部规则,确实难度不小。有专家指出,印章管理领域长期存在顶层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这正是问题症结所在。应当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从根源上消除“伪法条”的传播土壤。
其次在于责任意识淡薄。司法机关对法条的效力、适用范围本应有天然的专业敏感与审慎义务。然而,面对一份印章更换公告,数十家司法机关集体“失明”,照搬照抄、以讹传讹。这暴露出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不求甚解、不认真考据,而是习惯“拿来主义”。这极具讽刺意味,对社会也会产生不良示范。
明明只需检索一下,甚至让AI辅助核实,就能避免这个低级错误,可现实中它却反复上演。归根结底,说明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作风不扎实,而且这样的工作作风问题不是个例,亟待纠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