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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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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狗”专利侵权案
宇树胜诉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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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005版:潮新闻·财经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跟宇树科技有关的“电子狗”专利侵权案件,引发各方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中,罕见地直接点名批评原告:“露某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专利案涉及三项关键技术特征

法院查明原告“精心算计”

  判决书显示,2025年,露某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Gox”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396363.0)。

  露某美公司诉称,该专利涵盖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技术特征,而宇树科技的产品全面覆盖这些内容,构成直接或等同侵权。该公司还指出,宇树科技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7800万元,并宣称该款产品为“全球首款消费级仿生机器人”,涉嫌攀附商誉。露某美公司主张宇树公司具有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获利2348.41万元为基数乘以3倍计算,宇树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7045.23万元,以审计结果为准,露某美公司保留5倍赔偿请求权。

  对于指控,宇树科技坚决否认侵权,称其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

  2025年9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确实缺少上述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且露某美公司所称的“油漆变色”“外衣更换”等不能等同于专利中的“可变色仿生毛皮”。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该公司将此前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又迅速回调至最初的500元。

  法院查明,该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毫无关联,却在获权5天后(7月1日)即发起诉讼。其一方面声称对方侵权获利数千万元,另一方面仅象征性索赔500元,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法院指出,此举实为“精心算计”,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参加诉讼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判决传递谴责恶意专利诉讼

和滥用专利权的价值导向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承担。

  天眼查App显示,陷入争议的“一种电子狗”专利曾两次进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涉及公司分别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连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其中,最初持有该专利的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目前持有该专利的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均为周建军实控公司。

  天眼查风险信息显示,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法律诉讼,案件身份多为原告,案由包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等。

  对于这个判决,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朱觉明解释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因此宇树案的二审放在了最高院。“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明确传递谴责恶意专利诉讼和滥用专利权的价值导向,保护了企业的科技创新,严格遵循专利侵权裁判规则,为专利司法保护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朱律师说。